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 商標局發給注冊人 《商標注冊證》 。 《商標注冊證》是商標局發給注冊人的,有關商標取得注冊的證明文件,其內容應與《商標注冊簿》上登記的內容一致,具體包括:商標注冊號、商標圖樣、類別、核準使用的商品(服務)、注冊人名義、注冊人地址、注冊的有效期限等等。《商標注冊證》 是注冊商標的法律憑證。 商標注冊人在印刷其注冊商標標識,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他人的商標侵權行為, 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時,都必須出具《商標注冊證》 。國內企業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可以委托有商標代理資格的機構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標局一樓大廳申請。與之相適應, 《商標注冊證》的發放也是“兩條腿走路”: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申請注冊的, 《商標注冊證》由商標局郵寄給各代理機構;企業直接申請注冊的, 《商標注冊證》則由注冊人到商標局一樓商標大廳發證窗口領取。之所以要將企業直接申請的《商標注冊證》在窗口發放,而不是依照商標注冊人地址將《商標注冊證》郵寄出去,主要是考慮到《商標注冊證》是證明注冊商標權的重要憑證,一旦郵寄過程中出現毀損、丟失或投寄錯誤等情況,都將給注冊人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商標新申請件經過形式審查、實質審查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則編定初步審定號、初審公告期。初審公告 3 個月后,異議期滿,沒有人提出異議,該商標如期進行注冊公告,并自注冊公告日具有注冊效力。但并不是注冊公告刊出后,就立即發放《商標注冊證》 。因為異議人在異議期滿當天提出的異議申請,也是有效申請,商標局也應當受理。異議人可以直接到商標局遞交申請,也可以通過郵局郵寄申請,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出的日期”。因此,注冊公告日后 20天,才可以確認沒有異議人提出異議,開始向注冊人發放《商標注冊證》 。一般情況下,商標注冊人到商標局一樓大廳窗口直接領取《商標注冊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