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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144號

《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月26日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紅林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增強政府調控市場能力,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市場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依法設立的用于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繳納單位)均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四條(管理主體)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征收及使用管理。

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繳納標準)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標準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

繳納單位應當于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到所屬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上一季度的價格調節基金。

第六條(管理方式)

價格調節基金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預決算制度,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滾動使用。預決算由管委會辦公室編制,報管委會審查、批準。

第七條(征收)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地稅部門代為征收;中央駐蓉企業和省屬企業由管委會委托省國稅、省地稅部門代為征收。代收單位按季度統一歸集市財政專戶。

價格調節基金由管委會按本辦法的規定統一安排使用。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及高新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管委會按實際征收入庫金額的70%每季度劃撥區(市)縣財政專戶,授權區(市)縣政府按本辦法的規定安排使用。

高新區范圍內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授權高新區按本辦法的規定安排使用。

第八條(使用范圍)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因供求失調導致市場價格出現較大波動時,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

(二)根據供求情況促進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加工、儲藏、市場建設和食品安全檢測的補貼;

(三)重要商品儲備費用補貼;

(四)困難群體動態價格補貼;

(五)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而價格異常波動時,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

第九條(支出方式)

價格調節基金采取的支出方式分為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等。

第十條(監督主體)

財政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財務監督。

審計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對征收、減免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價格主管部門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責任追究)

征收、管理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實施細則)

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成都市建立主要副食品價格調控基金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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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 【發布日期】1994-08-31 【生效日期】1994-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齊齊哈爾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

(1994年8月31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

第一條 第一條 為了確?!安嘶@子”工程的建設,強化政府調控主要副食品價格的能力,穩定人民生活,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二條 按本辦法規定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的區域為本市市區內。

第三條 第三條 成立市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下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

市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有關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重大問題。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價格調節基金的核定、征收和管理工作;提出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年度計劃;對用價格調節基金補貼的品種進行審核;年末向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提出關于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和使用情況報告。

財政、工商、稅務、勞動、交通、公安、建工、文化、鐵路、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應配合市物價部門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 第四條 物價部門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的范圍和標準:

(一)生產或經營生產資料的企業,銷售生產資料的價格在我市定價權限內與國家規定的價格存在價差的,按價差款額的40%征收。其余的價差款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發展基金。

(二)省、市管理的地產工業品和服務性收費項目提高價格的,從提高價格之日起,按一年內所增收入額的5%一次性征收。其中,新增加的服務性收費項目,從收取服務性收費之日起,按一年內收入額的2%一次性征收。

(三)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外地在本市開辦的成人教育和本市開辦的各類經營性專業技術學習班,按收入額的5%征收。

(四)出租經營性房屋的,每平方米每月按0.50元征收。

(五)咖啡屋和酒吧(含音樂茶座)、各類美容美發廳、洗浴健身中心,每月按營業收入額的3%征收;飯店、餐廳(含對外營業食堂),每月按營業收入額的1%征收。

第五條 第五條 有關部門代征價格調節基金的范圍和標準:

(一)外埠在本市市區承建工程的基建人員,每人每天按0.20元征收(施工天數每年按200天計算),由用工單位代繳,市建工部門負責征收;從事其他工作的外埠合同工、臨時工,每人每天按0.20元征收,由用工單位代繳,市勞動部門負責征收;不從事上述工作的暫住人口(不含應聘科技人員、在校生、兩地生活的探親職工配偶和直系親屬),每戶每月由市公安部門按5元征收(一人一戶按3元征收)。外埠在本市的常駐單位和辦事機構,以注冊人員為準,由市公安部門按每人每月5元征收。

(二)經營性臺球室、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廳、舞廳、錄相廳、鐳射電影廳、電子游藝室(含777機、撲克機、彈子機等)、保齡球室、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每月由市文化部門按營業收入額的3%征收。

(三)出租轎車、面包車、貨車、三輪車(人力車除外),每月每臺由交通部門按30元征收。

第六條 第六條 物價部門委托有關單位價外加收價格調節基金的范圍和標準:

(一)由鐵路向外埠發運議價糧、豆、粕、食用油、石油、液化氣,每噸價外加收4元;發運沙石等礦產品的,每噸價外加收0.20元。上述基金由鐵路部門負責征收。

(二)在賓館、招待所和旅店(含經營性干休所、療養院、培訓中心、駐軍招待所、駐齊辦事處)住宿的人員,按單床收費標準價外加收10%,在宿費票據上單獨標注,由上述單位負責征收。

第七條 第七條 企業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列企業“營業外支出”,增設“價格調節基金”明細科目。

第八條 第八條 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代征價外加收價格調節基金的有關單位應將基金列“應付款”科目。稅務部門對此項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九條 第九條 物價部門、代征部門,應按財務管理規定,及時將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直接上繳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納入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屬征繳對象的新辦企業,由工商管理部門在三日內向物價部門通報。

第十條 第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本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主要用于平抑本市主要副食品價格及扶持主要副食品生產基地的建設。物價部門根據這一使用原則應擬制年度使用計劃。

除必要的政府決定的一次性用于價格補貼外,價格調節基金用于扶持生產、經營性項目的,應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使用價格調節基金須由使用單位向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對完成年度征收任務的部門(不包括市物價局所屬物價調節基金管理所)和單位,由市財政部門及時將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的5%予以返還。返還部分主要用于彌補經費不足及征收人員的勞務費用支出。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由物價部門負責制定價格調節基金年度征收計劃,下達各有關部門征收指標,并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超額完成年度征收指標的部門,按超收部分的2%給予獎勵;對完不成年度征收指標的部門,每減收10%,按應征收指標的1%給予處罰,從返還的5%資金中扣除。指標完成不足60%者,取消應返還的5%資金。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除限期補繳應繳數額外,每日加收1%的滯納金。在限期內仍不繳納的,由物價部門處以應繳數額二倍的罰款,可在其開戶行直接劃撥資金或變賣其財產抵繳價格調節基金和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或單位截留、挪用價格調節基金,由物價部門收繳截留、挪用的基金,上繳市財政部門專戶存儲。其中,截留、挪用的基金數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并處以截留、挪用金額20%的罰款;在5萬元以下的,并處以截留、挪用金額10%的罰款。物價部門截留、挪用價格調節基金,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物價部門或有關部門不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的,交費者有權拒付,并視其情節,由市財政部門處以1000-1500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按本辦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應受處罰的有關部門或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有關部門處以100-2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并全部上繳市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對干擾征收工作,打罵征收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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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界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張家界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

管理辦法》的通知

張政發〔2024〕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張家界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張家界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1〕3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83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1—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減少價格波動對人民群眾生活影響而依法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永定區、武陵源區由市人民政府設立價格調節基金,慈利縣、桑植縣由縣人民政府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管理,市人民政府對縣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統一領導,負責本級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審批。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財政、地稅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范圍和標準:

(一)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3%。

(二)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經批準采取特殊價格政策產生的收入,按50%-70%計征。

(三)對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按50%計征。

(四)向社會征收。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1%計征。繳納義務人月實際繳納“三稅”不足3000元的,免征價格調節基金。其征收范圍是:旅店業、飲食業、休閑娛樂業、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和通信業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

(五)對資源性產品等征收。地方電網按隸屬關系按銷售電量0.002元/千瓦時計征;鐵礦石按2元/噸計征;鎳鉬礦按銷售收入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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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征;大理石按2元/噸計征;方解石按1元/噸計征;建筑用砂、石按1元/m3計征;木材按5元/立方米計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按出讓土地成交總額的0.5%計征,協議出讓的按成交額的1%計征;出租(租賃)的國有土地按每年國有土地收益金的2%計征;旅游門票、石油、自來水、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按相關規定計征。

(六)對房屋建安工程按5元/平方米計征。

(七)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1〕37號)征收。

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方式: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計提,市本級和永定區、武陵源區計提的價格調節基金繳入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通過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劃解市國庫。慈利縣、桑植縣計提的價格調節基金繳入同級國庫。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服務項目和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以及資源性產品、房屋建安工程的價格調節基金,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收。征收時,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寫明預算級次。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繳入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再由財政部門開具繳款書繳入市國庫;慈利縣、桑植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繳入縣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再由財政部門開具繳款書繳入同級國庫。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可以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征收。本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向社會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地方稅務機關只代征本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征收范圍,不再代征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增加的價格調節基金項目。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調節基金,按照定價權限征收。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

—3— 的價格調節基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檢查確認后征收。對地方電網供電企業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時,每月征收一次,對發電企業免征價格調節基金。礦產品的價格調節基金向礦產采掘業主征收。木材的價格調節基金向木材經營單位或個人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和協議出讓的價格調節基金向土地受讓方征收;出租(租賃)的國有土地的價格調節基金向承租方征收。房屋建安工程的價格調節基金向房屋建安工程施工單位征收,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征價格調節基金。

(四)向社會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其中煙草和通信行業繳納的繳入省國庫,其他行業繳納的繳入同級國庫(永定區、武陵源區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直接繳入市國庫)。

(五)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所代征價格調節基金的申報受理、征收入庫、收入統計、信息反饋等工作。

(六)繳納義務人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其繳納“三稅”的機構所在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繳納義務人在繳納“三稅”的同時,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七)地方稅務機關使用稅收票證代征價格調節基金,其收入列“1030199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并納入稅收會計統計核算體系。

(八)繳納義務人超過應納數額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地方稅務機關比照稅款退還方式辦理退還,或者抵繳下期應繳價格調節基金。

(九)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從2011年12月1日(含)起計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價格調節基金征收項目,征收范圍、標準和方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但本辦法已明確征收范圍、標準和方式的,必須遵照執行,不得變更。

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應繳數額,并如實報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申報表、銷售(經營)情況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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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申報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有關財稅資料核算應繳數額。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屬于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項目,繳納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或者未足額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定期通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應當及時匯總,編制?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建立征收臺賬。

第十一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數額每季度核查一次,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全年價格調節基金實繳數額的核查,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資料的檔案管理,并隨同地方稅收征管資料一并保存。

第十二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征、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繳、免繳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并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繳納義務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受理,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審批。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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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張家界市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表?,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理由、數額和起止時間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生產經營數據等材料;

(三)申請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資質證明;

(四)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的意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報送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齊全。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應當建立滾存使用機制,在確?;甬斈暾魇疹~有積累的前提下,有重點、有計劃地投放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或者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動態價格補貼;

(二)對價格監測,信息采集、分析、預測并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發布信息進行補助,對規范價格行為和市場秩序進行補助;

(三)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支配權屬同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方案,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批準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明確具體的使用對象、使用途徑等。第十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應當嚴格按批準用途??顚S?,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使用情況,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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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終止撥款,并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市本級價格調節基金原則用于永定區和武陵源區。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截留、挪用、侵占價格調節基金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要求,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繳入國庫,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將價格調節基金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委托永定區、武陵源區相關部門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市、區人民政府按四、六比例分成。

第二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管費用按價格調節基金征收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財政部門在預算中予以安排,用于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宣傳、獎勵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審計、監察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解繳、入庫、撥付、使用情況等定期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地稅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辦法、投訴電話和通訊地址。

第二十二條 建立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效果評估機制,對重點扶持項目及分期投入項目建立項目庫,實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三條 價格、財政、地稅、國稅、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要建立價格調節基金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中的相關事宜,切實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政策宣傳解釋等工作。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聯席會議的召集和組織,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價格調節基金征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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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市對縣的價格調節基金收支管理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第二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提供或者虛報、瞞報、謊報。

第二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第二十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處罰的,從其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張家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張家界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張政辦發〔2004〕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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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價格調控體系,增強政府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物價的能力,平抑市場價格異常波動,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結合信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市政府價格調節基金主管部門負責信陽市城市規劃區內(浉河區、平橋區、雞公山管理區、上天梯管理區、羊山新區、南灣湖管理區、工業城行政管理區)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依法設立的用于平抑物價、實行政府價格補貼、保障低收入群體動態價格救助、建立應急保障機制等政府多渠道依法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設立并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努力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第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部門。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應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由同級價格、財政、稅務、土地、房管、住建、人行等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組成,政府主管價格工作的市長、縣長任組長,負責指導、協調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價格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監督和稽查等日常工作。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市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進行監管、指導和檢查。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采取同級財政撥款與社會征集相結合的辦法,向社會征收的主要對象是服務業、高消費和娛樂享受型消費行業、高利潤行業、壟斷性行業、礦產資源、保護類資源開發以及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的行業等。

(一)征收范圍

行政事業收費,住宿業(營業性賓館、飯店、培訓中心、招待所、旅社、商務會館、產權式酒店、會議室﹙中心﹚等),餐飲業,廣告業,房屋出租(含商場內門面、柜臺租賃),服務業(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像、休閑健身、文化娛樂業及中介服務等,即納稅口徑中所包含的各類服務業),采礦業,煙草,金融、保險、鐵路行業,石油、電力行業,郵政、電信(訊)和其它信息傳輸服務業,水利工程供水,房地產交易,建筑、安裝、裝飾業,政府管理的價格和收費標準上調的單位及行業,其它行業。

(二)征收方式

按照價格調節基金屬地征收原則,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的方式。

(三)征收標準及征收部門

1、行政事業單位按收費總金額的2%征收,由市財政局代征。

2、住宿業:按住宿標準價價外征收1%或按經營總收入的1%計征,由市地稅部門代征。旅游景區內住宿業免征。

3、餐飲業:按營業收入的1%計征,由市地稅部門代征。

4、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由市地稅部門代征。

5、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計征,由市地稅部門代征。

6、服務業(除已單列的旅店業、餐飲業、廣告業、租賃業以外服務業),即納稅口徑中所包含的各類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1%計征,由市地稅部門代征(屬于服務業范疇的旅游景點門票、旅行社暫緩征收)。

7、采礦業:河道采沙按0.6元/立方米計征價格調節基金,淘金砂按產值的1%計征價格調節基金; 膨潤土、珍珠巖、沸石等原礦礦石按5元/噸計征價格調節基金;以礦石為主要生產原料的產成品按銷售收入的0.5%計征價格調節基金,由市地稅部門代征。

8、煙草行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由市地稅部門代征。

9、金融、保險、鐵路行業:按經營收入的0.1%計征,由市地稅部門代征。

10、石油、電力行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由市地稅部門代征。

11、郵政、電信(訊)和其它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由市地稅部門代征。

12、水利工程供水行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由市地稅部門代征。

13、地產交易:按交易總額0.5%征收, 由市國土資源局代征。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受讓人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受讓方繳納(但在房產交易中已經按房地產交易總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經提供價格調節基金繳訖憑證,在辦理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時不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14、房產交易:按交易總額0.5%征收,其中:買方繳納0.25%,賣方繳納0.25%,買賣雙方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國有企事業單位、單位或個人等,由市房產管理中心代征。

15、建筑、安裝、裝飾業:按承攬工程總造價的0.3%計征,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代征。

16、當國家管理價格和收費標準上調時,按增收總額一次性征收1%,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征收。

第七條 委托市地稅部門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應在每月或每季收繳稅費時代征并足額繳入國庫。委托市地稅部門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統一使用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稅收票據,并納入人民銀行國庫業務處理范圍,采取就地繳庫方式由市級國庫收繳,辦理價格調節基金入庫手續時,繳款名稱統一為“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人民銀行足額繳入市級國庫。

直征或委托其他部門代征價格調節基金必須使用市財政統一印制的票據,并加蓋信陽市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專用章。各代征單位所用票據統一到市政府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領取。第八條 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時將價格調節基金繳入市級國庫,并劃轉到市財政設立的“價格調節基金專戶”,不得造成混庫。

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平抑市場物價的專項資金,所征收的基金免征稅金和其它基金。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條 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政策制定,協調解決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中的相關問題;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返還手續費,資金使用撥付;代征單位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代征、代繳;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入庫、分解管理。第十一條 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范圍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切實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工作。

第十二條 各代征單位按所分行業和各自的業務范圍進行代征,不得超范圍、超標準征收。第十三條 代征單位應當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專用票據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專用票據的領取、使用登記與保管,并按時核銷。

第十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堅持“量入為出、??顚S?、調控價格、服務民生”的原則,年終結余,本息滾動結轉下使用。

第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由財政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按預算外進行管理并專戶存放,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不得將價格調節基金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足額將價格調節基金上繳代征單位,拒不繳納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查處。必要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作為調控物價、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各代征單位要按照征收范圍及標準足額征收并及時解繳所征基金,對擅自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坐支截留、擠占、挪作他用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據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減征或免征價格調節基金:

(一)經省、市稅務部門批準的享受全額免稅企業,在免稅期間免收價格調節基金;享受部分免稅的企業,可相應減征部分價格調節基金。本條只適用于市地稅部門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

(二)安置殘疾人員占職工總數35%以上社會福利企業,免征價格調節基金;安置殘疾人員總數在10%至35%(含35%)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半征收價格調節基金;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

(四)因不可抗力使企業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征價格調節基金;

(五)經市委、市政府辦公會確定減免的。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本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市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在全市范圍投放和使用,采取財政撥款、補貼、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用于調控和穩定市場價格,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策性補貼。當政府對群眾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時,運用價格調節基金適當補償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的損失。

(二)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當糧油副食品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

(三)救助困難群體。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低收入困難群體生活必需品進行動態價格補貼。

(四)支持重要商品儲備。對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保證適時收購或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五)扶持糧油副食品等生產。因物價持續上漲,影響糧油副食品等群眾生活必需品供給時,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農副產品生產基地建設;當肉、蛋、奶價格低于生產成本時,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對大規模畜禽生產者和種畜、種禽企業給予補貼;支持價格信息發布、動態發布平臺建設和維護;價格監測,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提供價格信息;支持與副食品等農產品相關的科研活動和科技成果的引進、示范及推廣;扶持農副產品市場的建設及科技含量高、無公害、綠色、有機等農產品的生產。

(六)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菜籃子”工程建設。支持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開辟農產品平價銷售區域和本地菜農直銷區域,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對農副產品生產、流通和銷售領域的蔬菜大棚和溫室、冷庫和平價商店等公益性基礎設施給予支持,降低蔬菜生產流通費用。

(七)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八)用于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手續費、獎勵費用、人員培訓、政策宣傳、票據購領、租用pos機、項目調研、專家論證、評審驗收、聘用中介機構、審計監督、會務和日常辦公費用等成本費用支出。

第二十條 因政府采取價格緊急干預措施對經營者造成損失的部分補貼項目、應對價格波動實行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生產和儲備(肉、蛋、菜、油)的補貼項目、面向公眾無申請人補貼項目,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落實資金安排,使用和監督等工作。第二十一條 使用市級價格調節基金的部門或企業,向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調查論證后,確屬使用方向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提出審批建議。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下達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應按照會計制度設置專戶。嚴格價格調節基金使用范圍,??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用于應急事項的項目支出,按照特事特辦的要求,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緊急程度提出使用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規定,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調節基金稽查人員在進行監督、稽查時可以對相對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相關單位和個人有關的經營、辦公場所現場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相關資料。

(三)查閱或調閱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財務報表、賬簿、票據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抄錄、復制有關證據資料,或采用錄音、攝像、拍照等手段調查取證。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調節基金稽查人員在實施監督、稽查時,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反映情況、回答詢問、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拖延,不得銷毀、隱匿有關資料。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依法回避。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不執行價格調節基金有關規定的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規定予以處理。

(一)不按規定按期如實申報應繳價格調節基金的。

(二)不按規定時限繳納或拖欠、拒繳價格調節基金的。

(三)代征單位隨意擴大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范圍和提高征收標準的。

(四)代征單位征收價格調節基金不使用國家統一規定專用票據的。

(五)代征單位不按規定程序隨意減、免應征價格調節基金的。

(六)拒絕、阻撓、拖延監督、稽查的。

(七)銷毀、隱匿相關資料,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九條 妨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價格調節基金征管人員應嚴格履行各自職責。對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有關部門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人民銀行及專戶儲存的商業銀行未及時清算資金,造成價格調節基金被擠占、截留、挪用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條)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煤炭行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按全省統一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縣(不含浉河區、平橋區、羊山新區、南灣湖風景區管理區、雞公山管理區、信陽工業城管理委員會、上天梯非金屬礦管理區、潢川經濟開發區)遵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決定》(信政〔1999〕2號)、《關于印發<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實施細則>的通知》(信政辦〔1999〕56號)、《關于印發<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實施細則>有關補充規定的通知》(信政辦〔2000〕12號)、《關于印發<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貼息投放實施辦法>的通知》(信政辦〔2000〕141號)、《批轉市政府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關于開征廣告業價格調節基金的報告的通知》(信政辦〔2001〕5號)、《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部分調整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范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信政文〔2003〕103號)、《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信政文〔2007〕198號)、《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房地產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信政文〔2011〕158號)等文件同時廢止。

齊齊哈爾市物價局官網 齊齊哈爾物價局網站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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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谑袃r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2008年6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谑袃r格調節基金征集管理辦法》的決定發布,2008年8月1日實施)

第一條 為增強政府調控市場能力,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市場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稱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依法設立的用于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基金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由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基金管理、使用和監督使用等工作。

第五條 基金的征收范圍與標準:

(一)賓館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級或相當五星級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級或相當四星級的每人每天 6元,三星級或相當三星級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級或相當二星級的每人每天 2元(已掛星級賓館酒店免征旅游團隊基金);

(二)旅行社根據旅游年業務收入按..3000元至30000元分段核定征收,具體征收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旅游主管部門制定;

(三)對經??诟劭谶^海到其他省(區)的旅客、車輛征收:大車每輛次征收3元,小車每輛次征收 2元,旅客每人次征收0.5 元;(四)商品房按銷售額、存量房按評估額的 0.3%征收(交易雙方各0.15%,首次購買解困房、經濟適用房以及拆遷安置房的免征基金);(五)購買新機動車車價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0.3%征收,車價在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含20 萬元)的按 0.4%征收,車價在20萬元以上至30萬元(含..30萬元)的按 0.5%征收,車價在30萬元以上的按1%征收(特種車、城市公交車、出租車免征基金)。

第六條 基金按照下列規定征收:

(一)對入住賓館酒店的旅客征收基金的,委托賓館酒店代收代繳;(二)對旅行社征收基金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征收;(三)對經港口過海到其他省(區)的旅客、車輛征收基金的,委托海南省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辦公室代收代繳;(四)對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基金的,由市房屋產權交易登記中心代收代繳;(五)對購買新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代收代繳?;鸢丛抡魇?。對弄虛作假或拒不繳納本基金,情節嚴重者,由價格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七條 征收基金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接受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外管理,由財政部門設專戶儲存,按照“先存后用、專款專用、量入為出、自求平衡..”和“取之于社會、用之于人民 ”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當年基金節余可留存下年使用。第九條 基金使用范圍:(一)政策性補償;(二)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三)重要商品儲備的補貼;(四)困難群體動態價格補貼;(五)保障供給、促進流通的政府資助;(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第十條 基金使用程序:

(一)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計劃性與應對突發性因素相結合原則編制基金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后,由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二)由使用單位向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調查核實,報市政府審批,財政部門給予撥款。有償使用基金的單位應同價格主管部門簽訂償還協議。用于各區農副產品基地建設部分的有償使用基金,由區財政承借承還。

第十一條 國家和省規定的對城鎮居民的各種價格補貼、主要副食品儲備專項補貼,仍由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1日起施行。1999年發布的《??谑懈笔称穬r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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