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01 發布2002-12-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是在充分總結吸收 1992 年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35-1992) 執行的經驗和國內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礎上起草形成。 本標準進一步完善了傷殘等級 10 級分類法。 在全面規范人體傷殘程度的同時, 還建立了 多等級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計算數學方法, 引入了肩關節復合體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 為解決多處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及肩胛帶傷殘的評定問題提供了依據。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 代替 GA35-1992。 本標準的附錄 A、 附錄 C 為規范性附錄, 附錄 B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 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張志維、 趙新才、 黃小七、 王世其、 宋鴻。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 方法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 1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 the in road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種暴力致傷的人員 2. 2 傷殘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 包括: 精神的、 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 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2. 3 評定 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 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