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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樣的車,才算是事故車?丨民法典小故事(843)


這是一起二手車買賣的糾紛案例。

案情很簡單,就是一位女律師,在二手車行買了一臺二手奧迪車,準備作為婚車。但之后在“查博士”APP查詢得知,這車有八起擦碰事件,感覺與車行老板說的保證不是事故車有重大出入,于是要求退車,并要求對方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予三倍賠償。

但一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按照國家標準,事故車都是有嚴格規定的,八年的車怎么可能沒有擦碰呢?于是駁回了訴求。

說到底,糾紛的根源在于,這個買車合同約定不清楚,或者說跟買家的初心不一樣,約定該車沒有任何擦碰,與約定沒有事故,是兩個不同概念,買車前,一定要弄清楚“車輛無事故”和“車輛無重大事故”的區別。

女律師雖然精通法律,沒想到也栽在二手車老板手里了。

附:陳翠敏、壽光市昌達二手車銷售中心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魯07民終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翠敏,女,1991年6月26日出生,漢族,現住山東省壽光市中南香堤雅苑3號樓1單元104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壽光市昌達二手車銷售中心,經營場所山東省濰坊市壽光市圣北二手車市場。

經營者:郎豐山,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壽光市銀海花園2號樓3單元302室。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其勇,濰坊寒亭永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郎咸孝,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漢族,現住壽光市銀海花園2號樓3單元302室,系郎豐山之子。

上訴人陳翠敏因與被上訴人壽光市昌達二手車銷售中心(以下簡稱昌達二手車中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2022)魯0783民初67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翠敏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壽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魯0783民初6742號民事判決;2.依法改判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汽車買賣合同,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購車款元并向上訴人支付三倍賠償款元;3.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保全費。事實和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存在嚴重偏頗,遺漏證據及證明內容采納情況;適用法律錯誤、適用法理不當。兩方面的原因造成判決結果錯誤。詳論如下: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全、存在嚴重偏頗,遺漏事實及證據證明內容采納情況。

一審法院判決書中遺漏了非常重要的事實。

一審法院判決書中遺漏了上訴人購車的用途及被上訴人的故意欺詐行為。上訴人是為了結婚購買車輛作為陪嫁的(已提交結婚證等證明材料),購車時為了圖個吉利明確和被上訴人說過購買沒有出過任何事故的車,被上訴人也保證車輛沒有出過任何事故,過戶后隨便去查,說的天花亂墜并在《二手汽車買賣合同》中寫到“質保此車無事故”,故此上訴人才簽合同付錢給被上訴人,如果當時被上訴人和上訴人說此車出過事故,不論事故大小,上訴人是絕對不會購買該車的。

其次,案外人閆德志和上訴人都是先后經王宏圣介紹到被上訴人處購買的車輛,購買車輛時上訴人的對象與案外人王宏圣和案外人閆德志都認識,且一審中上訴人提交的被上訴人與案外人閆德志簽訂的《二手汽車買賣合同》中,被上訴人明確寫到“保證車輛無重大事故”。

被上訴人分別與案外人閆德志及上訴人簽訂的兩份汽車買賣合同是針對不同買方的購車需求而簽訂的,被上訴人作為個體工商戶長期從事汽車買賣業務,被上訴人非常明白“保證車輛無事故”與“保證車輛無重大事故”的區別。

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書中認定“涉案汽車買賣合同未就事故類型、標準等作出明確約定”錯誤。

被上訴人故意把出過事故的車當做沒有出過事故的車賣給上訴人,被上訴人利用合同來承諾車輛無事故,承諾如有違背全款退車來實施欺詐”使得上訴人違背自己的意愿購買了涉案車輛,被上訴人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消費者。

一審法院判決書中認定“2021年9月21日,陳翠敏經案外人王宏圣介紹向昌達二手車中心經營者郎豐山交付定金3000元,郎豐山出具收到條,載明:今收到奧迪A4L定金叁仟(3000)元整,車款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全。

首先,上訴人是經其對象張鵬的朋友王宏圣介紹到昌達二手車中心買車,且王宏圣在介紹上訴人去買車前已經介紹過多人到昌達二手車中心購車,王宏圣與昌達二手車經營者之間存在利益交換和串通;

其次,一審法院判決書中遺漏了非常重要的一點,收到條的落款處由郎豐山親筆寫到“昌達車業郎豐山”,被上訴人是法律上的經營者。

一審法院判決書中認定“2022年8月31日,陳翠敏查詢查博士,報告信息載明車輛歷史事故8次。

同年9月22日,壽光市昌達二手車銷售中心查詢車輛出險記錄,......。陳翠敏對車輛出險查詢記錄無異議”。一審法院判決書中有遺漏和斷章取義的情況。(1)一審法院判決書中遺漏了上訴人提交的查博士報告中的涉案車輛事故有8次,碰撞事故有2次以上,購車時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說明車輛實情的事實及被上訴人承認的情況;(2)一審判決中“陳翠敏對車輛出險記錄查詢無異議”,該話遺漏和誤導了案件的重要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并未寫全上訴人開庭時對證據的質證,上訴人質證原話是“對被上訴人提交的出險記錄查詢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內容有異議,該出險記錄恰恰證明了上訴人購買的涉案車輛在上訴人購買前出過多次事故,并不符合合同中被上訴人寫的車輛無事故”的事實;

其次,一審判決書中認定“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車輛出險查詢記錄載明的車輛歷史維修狀況”該話陳述不清、歪曲遺漏重要事實及上訴人的質證意見。上訴人是2022年8月份解除車輛抵押貸款拿到機動車大本后查詢的車輛出險及事故記錄,才知道自己被欺騙買了不符合上訴人要求、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涉案車輛。此前,上訴人并沒有看到過被上訴人提供的車輛出險查詢記錄的車輛真實歷史維修情況,上訴人購買車輛時對車輛狀況的了解僅來源于被上訴人對車輛的描述和承諾保證及合同的約定。

另外,上訴人購買車輛時想看一下保養記錄,但被上訴人把車輛說得天花亂墜,說車輛沒有出過任何事故,放心就行,結婚用車的話沒問題,過戶后隨便去查,因為是上訴人對象的朋友王宏圣介紹的,上訴人就沒有過多計較相信了;

在上訴人購買涉案車輛時,被上訴人把“出過事故的車輛”當做“沒出過事故的車輛”賣給上訴人,被上訴人存在明顯的欺詐故意和欺詐行為,被上訴人根本沒有如實向上訴人說明車輛真實歷史維修情況,就更談不上“認可”二字;

此外,2022年8月31日上訴人查詢后才知道被騙的涉案車輛出險的事故情況,被上訴人是在一審法院審理的庭審期間出具的于2022年9月22日查詢的出險記錄,二者記載的出險事故內容相同,從二者的查詢日期來看,被上訴人之前根本沒有給上訴人看過車輛的出險記錄及歷史維修情況,這也證明了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購買車輛時沒有如實告知車輛真實情況,被上訴人故意欺詐上訴人使上訴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本不會購買的涉案車輛的事實。4.車輛無事故一般常識性、習慣性的理解為車輛沒有出過任何事故,不管事故的大小。

而一審法院判決書中認為“車輛無事故等于車輛沒有出過重大事故(即事故車)”,這種認定明顯不符合常識性認知,直接導致認定事實上的錯誤。事故除重大事故外,還包括中小事故,一審法院判決的認定犯了邏輯上的錯誤。

上訴人的職業是婚姻律師,但同時也是一名普普通通的消費者,因結婚購車作為陪嫁,大部分車款是上訴人父母的血汗錢,上訴人作為普通消費者被欺詐后,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其次,上訴人并未從事過汽車行業,也不具備汽車專業知識,一審法院判決中片面的認為上訴人三百六十行都懂都精通,被欺詐了只能自己認栽,不能通過法律維護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嚴重的職業歧視行為。

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剝奪上訴人被欺詐后作為消費者維權的資格和權利是錯誤的。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適用法理不當。1.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民法典》第148條、第511條第1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四款,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提供結婚證等證據,表明上訴人為結婚陪嫁購車,而被上訴人長期經營二手車銷售,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與經營者。

根據《民法典》第128條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民法典》屬于特別法與一般法,本案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審法院判決中優先適用《民法典》第148條錯誤,從而依據《民法典》第511條第一項適用被上訴人提交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范》錯誤。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本案中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被上訴人質保此車無事故”,因此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依法判決,但一審法院判決中不顧雙方合同約定而強行適用不是法律的技術規范,而技術規范中的事故車是指評估車輛是否出過重大事故的情況,并非涵蓋買賣合同中所寫的車輛無事故的所有情況(包括中小事故和重大事故)。

而一審法院判決中遺漏了買賣合同中涵蓋的中小事故,明顯不符合法律適用及公平和誠信的原則。再次,一審法院判決中在涉及到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時,沒有優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是違背法律適用的優先順序,適用了錯誤的法律,從而導致判決結果錯誤。

上訴人因結婚陪嫁購車(2021年9月24日上訴人購買涉案車輛,2022年9月8日上訴人與其對象張鵬登記結婚),明確和被上訴人說過買一輛沒有出過事故的車。被上訴人清楚如果上訴人知道車輛出過事故,不管事故大小,上訴人是不會購買涉案車輛的,所以被上訴人在合同中寫上了“質保此車無事故”,而不是被上訴人與其他買家(案外人閆德志)簽訂的合同上寫的“保證無重大事故”。

被上訴人清楚車輛無事故和車輛無重大事故的區別,但被上訴人明知車輛出過事故的真實情況,作為經營者故意制造假象,把車說得天花亂墜,多好多好,沒有出過事故,各種承諾等等,并在買賣合同中寫保證車輛無事故,承諾如果不是就全款退車,被上訴人隱瞞車輛真實情況(隱瞞車輛出過8次事故之多,其中更是有2次碰撞事故),在被上訴人的蓄意欺騙下使上訴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涉案車輛。被上訴人作為經營者,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上訴人由于被上訴人的欺詐行為而陷入錯誤的認識,購買了本不會購買的涉案車輛。

綜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本案應適用退一賠三的規定。

昌達二手車中心辯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全、存在嚴重偏頗沒有任何依據。1.2021年9月21日上訴人陳翠敏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二手汽車買賣合同》,是上訴人經其丈夫的朋友王宏圣介紹,到被上訴人處親自考察了解后,與被上訴人自愿簽訂的,合同簽訂后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都已履行完畢,自上訴人購買案涉車輛后,其從未與被上訴人聯系過,也未向被上訴人提出過車輛質量問題,因此,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合同。

被上訴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欺詐行為。至于合同最后一項備注內容“甲方質保此車無事故,無水淹,無火燒,如果產生上述三種情況乙方退車,甲方全額退車款。發動機在正常保養下質保一年或2萬公里”。該內容是上訴人再三要求讓被上訴人添加的,當時上訴人稱:“都是朋友介紹過來的,沒事,你這樣寫就行,我也不會找麻煩的”,被上訴人認為當時以及中間人已經告知上訴人該車輛已達八年多的車齡,難免存在刮刮蹭蹭以及補漆等現象,當時上訴人表示認可,再說被上訴人經銷二手車多年,從未遇到過有人來找麻煩的,有礙于朋友介紹的面子,因此也未多考慮,就按上訴人的要求填寫在備注。

被上訴人萬萬沒有想到,上訴人利用其專業知識的優勢來玩文字游戲,欺騙被上訴人,使得被上訴人違背自己的意愿,在合同內添加內容,被上訴人認為,案涉車輛并非是法律意義上的事故車,在交易過程中被上訴人將車輛狀況已經如實告知上訴人,上訴人對刮蹭的事實也認可,因此,被上訴人不存在任何隱瞞,更不存在欺詐行為,上訴人購買二手車輛不是目的,而是通過買賣關系來欺詐被上訴人,通過法律途徑想取得三倍的車款才是目的,上訴人的行為屬無理取鬧。

上訴人稱“為了結婚購買車輛作為婚嫁,購車時為了圖個吉利明確和被上訴人說過購買沒有出過任何事故的車,被上訴人也保證車輛沒有出過任何事故”,上訴人的說法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常理,上訴人購買案涉車輛時明知該車輛已經達到八年多的車齡,再說八年多的車,難免有刮蹭補漆等現象,對這一事實上訴人是明知的,在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郎豐山與王宏圣的通話錄音及郎豐山之子郎咸孝與被上訴人的通話錄音資料,足以證明上訴人在購買車輛過程時,被上訴人明確告知案涉車輛有刮蹭以及車前保險杠與機蓋做過漆的事實,上訴人在通話錄音中對刮蹭補漆的事實是認可的,因此,被上訴人不存在任何欺詐行為,更不存在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為。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適用法理得當,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

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一審法院適用《民法典》第148條、第511條第1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問題的解釋》第18條第4款規定作出民事判決是正確的。對于上訴人提交的結婚證等證明材料,表明上訴人為結婚陪嫁車,與本案事實無任何關系,不能證明上訴人的主張目的。

在一審中上訴人提交的查博士報告載明的信息與被上訴人提交的查詢車輛出險記錄信息基本一樣,雙方均無異議,該查詢記錄載明案涉車輛前后有輕微刮蹭、補漆、維修記錄,維修過程中基本都是進行補漆、更換大燈、更換中網、葉子板噴漆整形等簡單的維修和更換,

被上訴人認為,上述車輛出險維修記錄信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事故車輛標準,所謂涉案合同中“甲方質保此車無事故”是指的重大事故,并非指的輕微的刮蹭補漆等簡單的維修,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范》第五條第六款第1-4項之規定:“左a柱、左b柱、左c柱,右a柱、右b柱、右c柱,左前縱梁,左前減震懸掛部位,右前減震懸掛部位,左后減震懸掛部位,有后減震懸掛部位若出現變形,扭曲、更換、燒焊、褶皺的情況下為事故車”。

根據上述標準,案涉車輛不符合有關國家規定的事故車輛標準,再說涉案汽車買賣合同也未明確約定事故類型、標準。一審法院依據《民法典》第148條、第511條第1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問題的解釋》第18條第4款規定作出民事判決是正確的。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理由與事實不成立,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陳翠敏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判決解除汽車買賣合同,昌達二手車中心收回發動機號為的奧迪A4L汽車并返還陳翠敏購車款元;

判決昌達二手車中心向陳翠敏支付購車款三倍的賠償款共計元;

判決昌達二手車中心承擔本案的保全費、保險擔保費、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2021年9月21日,陳翠敏經案外人王宏圣介紹向昌達二手車中心經營者郎豐山交付定金3000元,郎豐山出具收到條,載明:今收到奧迪A4L定金叁仟(3000)元整,車款為元。

同年9月24日,郎豐山與陳翠敏作為甲乙方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合同為格式,約定:乙方自愿購買甲方奧迪A4L二手車一輛,牌照號碼魯V201**,發動機號碼,車架號5237;車輛售價元,乙方全款;交車時間為當日17時;甲方手寫:“質保此車無事故、無水淹、無火燒,如果產生上述三種情況之后乙方退車,甲方全款退車款”及其他內容。當日,陳翠敏交付首付元,余款貸款支付。車輛當日過戶。

2022年8月31日,陳翠敏查詢車博士,報告信息載明車輛歷史事故8次。同年9月22日,昌達二手車中心查詢車輛出險記錄,記錄載明案涉車輛前后有輕微剮蹭、補漆、維修記錄等共計九次,維修過程中基本都是進行補漆、更換大燈、更換中網、葉子板噴漆整形等簡單的維修和更換。陳

翠敏對車輛出險查詢記錄無異議。四、昌達二手車中心提供《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范》,該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13年12月31日發布、2014年6月1日實施,規范第五條第六款規定:左a柱、左b柱、左c柱,右a柱、右b柱、右c柱,左前縱梁、右前縱梁,左前減震懸掛部位,右前減震懸掛部位,左后減震懸掛部位,右后減震懸掛部位若出現變形、扭曲、更換、燒焊、褶皺的情況下為事故車。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合同載明的“此車無事故”如何界定。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車輛出險查詢記錄載明的車輛歷史維修狀況。其次,雙方當事人均具備相應認知能力和專業知識水平。

再次,涉案汽車買賣合同未就事故類型、標準等作出明確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合同對質量要求不明確的,依此適用國家強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或特定標準,《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范》屬于國家標準,應予優先適用于本案“此車無事故”的界定標準。

綜上所述,按《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范》的相應標準評價涉案車輛,不足顯示郎豐山的出賣行為存在欺詐、可撤銷情形,故其與陳翠敏的二手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陳翠敏以欺詐為由提出的訴訟請求理由不當、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昌達二手車中心答辯意見符合有關國家標準,一審法院予以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陳翠敏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160元,保全費3270元,由陳翠敏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上訴人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2022年11月6日,上訴人丈夫張鵬與案外人武明全的通話錄音。該證據證實在上訴人購買車輛時,被上訴人沒有如實告知上訴人車輛真實情況,故意欺騙上訴人購買不符合上訴人要求的車輛,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與案外人王宏圣的錄音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被上訴人惡意串通案外人王宏圣欺詐上訴人的事實。

證據二、2022年11月7日,上訴人丈夫張鵬與案外人閆德志的通話錄音。該證據證實案外人王宏圣在介紹上訴人到被上訴人處買車前,介紹過案外人閆德志去被上訴人處買過車,案外人王宏圣與被上訴人之間已經有長期的利益合作關系。

該錄音結合一審上訴人提交的案外人閆德志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可知,被上訴人清楚上訴人購車時的要求并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合同約定的“質保此車無事故”是指車輛大小事故都沒有。而被上訴人同案外人閆德志簽的合同約定是“保證車輛無重大事故”,被上訴人非常明白兩者之間的區別。但被上訴人一審時硬把保證車輛無事故與車輛無重大事故(即事故車)化等號,明顯屬于欺詐消費者,并在事后逃避責任的行為。被上訴人質證稱,對兩份通話錄音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內容與本案事實無關,不能證明上訴人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于上述證據,本院認為,兩份錄音中沒有上訴人所稱的內容,不能證明上訴人的證明目的,對該兩份證據的證明力不予認定。

二審查明,郎豐山與王宏圣的通話錄音中,王宏圣認可案涉車輛出售時曾告知陳翠敏車輛存在剮蹭補漆。郎咸孝與陳翠敏的通話錄音中,陳翠敏認可買車的時候沒有要求“原版原漆”。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昌達二手車中心出售案涉車輛時是否存在欺詐。

對于該焦點問題,陳翠敏主張昌達二手車中心存在欺詐的理由是昌達二手車隱瞞了車輛的實際情況,將事故車承諾為非事故車,導致其作出了購買車輛的錯誤意思表示,對此,陳翠敏本案中購買的車輛為年限已達八年之久的二手車,具有不同于新車的特殊性,除非當事人明確承諾車輛屬于無任何剮蹭補漆的“原版原漆”的車輛,否則存在一定剮蹭補漆均屬正常現象,

通過一審中郎豐山提交的與雙方交易的介紹人王宏圣的錄音以及郎咸孝與陳翠敏的錄音可以看出,郎豐山在陳翠敏購買車輛時已告知車輛存在剮蹭補漆的情形,陳翠敏亦沒有要求車輛為無任何剮蹭補漆的“原版原漆”的車輛,而且通過車輛的維修記錄的記載,案涉車輛的維修也均是對車身覆蓋件等的簡單維修和更換,因此根據現有的事實不能認定案涉車輛為雙方合同中的“事故車”,亦不能認定昌達二手車中心存在欺詐陳翠敏的情形,一審據此駁回陳翠敏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陳翠敏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160元,由上訴人陳翠敏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馬淑華

審 判 員丁巖

審 判 員尹臣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佳緒

書 記 員呂曉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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