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都到哪兒去了?
2019年9月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開發布《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征求意見稿),旨在推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引導和規范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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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征求意見
該指南首次提出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以及報廢的梯次利用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作業以及安全環保要求,對于即將迎來退役高峰的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無疑是定位于規范化回收的一場及時雨,同時也為規范市場、有序推進奠定了基礎。
“征求意見稿”的重點內容為總體要求和建設、作業、安全環保三大方面的具體要求,明確了相關主體職責和規范標準,為回收網點的落地實施指明了方向。與此同時,在全文結構、具體細節等方面也還有一些困惑和歧義,希望能通過我淺薄的解讀,能拋磚引玉使之能進一步完善。
”
01 總體印象
《指南》全文涵蓋了回收網點建設和運營的各個環節,并且對市場和企業的重點關切以要求形式作出了回應:
積極因素和重要意義前面已經說了,這里,直入主題。
>>>>感覺不像是指南
很明顯,在漢語中,指南是指明方向的引導性文件,不是強制性文件。但在全文中,自始至終都是“要求”作為子標題,雖然語氣沒有那么強硬,顯然跟指南還是有涇渭之別。要求,是來自于外在的規范需要,有時候甚至是強制性的,在約束對象未能執行時有相應考核和處罰措施;而指南則明顯不一樣,雖然會列出標準,但其本質是建議而不是意見,是供使用者參考、自愿實行的文體。更確切一點,現在指南針不常見了,但手機導航大家耳熟能詳。我們的目標是明確的,導航作為指南,是提供可選路線,而不是工作要求。建議在本文件中將“要求”二字均刪除后作為子標題,后續換行作為具體指南建議的內容。>>>>運營應該涵蓋運行與經營作為“建設和運營指南”,本文件列出了建設、作業和安全環保的相關條文。但對于回收網點而言,“運營”不僅僅包括作業和安全環保層面,還應涵蓋機構人員設置、是否賦予獨立經營權利、如何現場交易和定價以及如何組織計劃編制、審批和考核等經營性事務的相關內容,不需要具體到實施細節,但應該給出指導性建議,防止回收網點“無人值守”、“空運行”。>>>>評估檢測不應該缺席
在回收網點的“作業要求”中,其具體內容的邏輯順序為收集→分類→包裝→貯存→運輸,其中分類是“依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材料類別和危險程度等特性對其進行區分歸類的過程”,且在附錄中分類的檢測依據為“是否漏電或存在絕緣失效”、“電解液是否泄漏”、“是否浸水”等外觀上進行的安全判斷,并未對其余能、一致性的影響后續應用場景的關鍵指標進行評估檢測。
無論是對于梯次利用行業,還是單個企業,梯次利用都應該以科學、準確評估為基礎,然后根據檢測評估結果確定梯次利用還是再生利用,在下一步還能依據更精確的評估結果判定適用于哪種商業場景。
鑒于評估測試的重要性,且結合溯源管理平臺進行線上評估的便捷性,電池的評估檢測應作為回收網點運營內容之一,建議單獨作為技術要求的一個章節,并將檢測分為“外觀檢測”+“測試評估”,再進行安全、技術上不同層次的分類。
02 逐條研讀
按照《指南》框架,從總則和引用文件出發,對相關術語進行了定義,分別明確了建設、作業和安全環保方面的要求。本章節結合當前退役動力電池回收網點實際,重點對企業關注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解讀,并對部分條款提出完善、補充、修改建議。
先從總體要求開始:
4
總體要求
4.1[責任延伸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要求建立回收服務網點,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綜合利用等企業可共建、共用回收服務網點。
【解讀】本條款的出發點應該是為了盡量整合資源、避免重復投資,利用“共享經濟”的思維實現各方利益最大化;但如果僅僅依靠一紙協議合作共建,其明確的責任主體與分工有可能會與“生產者責任延伸”相悖。
【建議】各方企業可以共建、共用回收服務網點,但必須以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企業為責任主體,并作為生產經營第一責任人。
4.2[工作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依托回收服務網點加強對本地區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跟蹤。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分類、貯存及包裝廢舊動力蓄電池,不得擅自對收集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安全檢查外的拆解處理。廢舊動力蓄電池應規范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進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解讀】實質上是要明確在回收過程中企業和回收網點的職責分工。但4.1條款中所列的動力蓄電池生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企業的的職責也應予以明確;同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的職責不僅僅是跟蹤。
【建議】補充其他相關企業的職責,整車廠和梯次利用企業除了跟蹤,還有管理和監督職責。
4.3[標識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信息,內容應包含“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字樣。應在內部設置作業流程規范示意圖等指導信息,如貯存作業示意圖、廢液收集處理作業示意圖等。
【解讀】標識主要用于信息傳遞、識別、辨別和形象傳遞等功能,本條款意在提供機構名稱識別和內部警示、提醒標識。
【建議】除了流程作業示意圖,對于關鍵的、危險性較大的貯存場所、設備,和在這些場所需的禁止吸煙、禁止覆蓋等標識是否需要重點提示?這一點我說不準,但個人認為很重要。
4.4[信息采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詳細記錄電池來源、編碼、種類、數量、去向及所裝配車輛的VIN碼等信息,保留記錄三年備查。按照國家溯源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準確、規范地將信息反饋給新能源汽車生產或梯次利用等企業。
【解讀】溯源管理的具體要求。
【建議】最后一句修改為:及時、準確、規范地將信息反饋給新能源汽車生產、綜合利用或梯次利用等企業。
4.5[企業管理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加強對回收服務網點的監督管理,保障網點作業流程的規范性?;厥辗站W點應定期開展自查工作,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并定期向新能源汽車生產或梯次利用等企業反饋管理運維情況。
【解讀】提出了相關企業應如何對回收網點進行管理的建議,但有細節不夠嚴謹,如企業對網點不僅是監督、網點應將管理運維作為第一要務。
【建議】宜修改為: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加強對回收服務網點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保障網點運營流程的規范性?;厥辗站W點應定期向新能源汽車生產或梯次利用等企業匯報反饋管理運維情況,并定期開展自查工作,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4.6[信息公開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企業應及時報送、公開回收服務網點信息,并在回收服務網點發生變更后重新報送、公開變更信息。
4.7[行業管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遵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及政策要求,加強自律。
【解讀】4.6主要是指回收網點的信息管理,可以有效引導、監督網點運營;4.7好像是一句廢話,任何企業、網點都應該遵紀守法。
【建議】4.7條可以刪掉。
5
建設要求
5.1[網點布局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銷售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到8000輛或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安全保障等能力不能滿足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要求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5.2[網點布局要求]梯次利用企業應在本企業梯次利用電池使用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可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共建、共用回收服務網點。
【解讀】按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梯次利用企業兩個不同序列明確了網點布局的整體要求,其中整機廠需布局收集型、集中貯存型,梯次企業只對收集型回收網點做出了要求。需商榷之處為:作為同一類要求分為兩個標題不合理、“至少地級”一說有歧義、梯次利用企業的布局為電池使用區域不合理、梯次利用企業是否也應該進行集中貯存型網點值得探討。
【建議】
1.將兩條合并,修改為5.1【網點布局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梯次利用企業需按照不同要求進行回收網點布局,其中5.1.1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5.1.2要求梯次利用企業。
2.“至少地級”修改為“地級市或以下行政區域”。
3.梯次利用企業應在本企業梯次利用電池生產、使用的行政區域(地級市或以下)內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
4.梯次利用企業可自建集中貯存型網點,可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共建、共用回收服務網點。
5.3[網點選址要求]回收服務網點的選址應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貯存、運輸的原則。 5.3.1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選址應考慮地域因素,可設置在交通便利的4S店、維修網點、換電站、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等地,便于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 5.3.2 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選址應符合所在地區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消防安全、安全生產規定等要求,周邊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保護區域以及易燃易爆化學工業園區、加油站等。
【解讀】對于兩類回收服務網點的選址,結合其貯存特點分別提出了不同要求,為不同企業布局不同網點指明了方向。
【建議】無。
5.4[網點場地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不同的功能、作業需求等設定場地面積、環境條件等。
5.4.1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場地面積應不低于15平方米,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量應不超過5噸;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面積應不低于100平方米,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量應不超過40噸。 5.4.2 回收服務網點的場地應建在地面一層,便于廢舊動力蓄電池存放。若不在一層,應保證樓面的承重能力且有貨梯。 5.4.3 回收服務網點應保持通風、干燥,避免潮濕、灰塵、高溫、光照。貯存場地的溫度保持在-20℃~50℃范圍內,濕度應不超過85%RH。 5.4.4 回收服務網點應分別設置貯存場地、處理場地以及辦公場地。
【解讀】對于回收網點的場地面積和環境條件作出了基本要求,生產、辦公場所均需設置且應分開。從邏輯順序來看,5.4.4應為總條款,其余三條實際上為生產場地的條件,是分條款。
【建議】將5.4.4條上提,修改為5.4.1回收服務網點應分別設置貯存場地、處理場地以及辦公場地。,原來的條款序號依次順延。
5.5[網點設施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配套編碼識別設備、搬運工具、廢液收集裝備、溫濕度監測裝置、貯存貨架、消防安全設備等基礎設施。貯存B類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服務網點還應配置防爆箱、放電柜、應急鹽水池等專業設施。
【解讀】對于回收網點的基礎技術、安全設施明確了要求;但對于收集型、集中貯存型因為電池數量要求、存放時間不同,采用一個標準是否合適,有待進一步討論。
【建議】需增加安全測試和定期充放電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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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要求
6.1[收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范》(WB/T 1061)的要求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工作。 6.1.1 收集時發現外殼破損并有電解液流出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采用絕緣、防泄漏、耐腐蝕的容器盛裝;發現有安全隱患的廢舊動力蓄電池,經安全處理后,采用防爆箱盛裝。 6.1.2 收集過程中若涉及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包裝運輸,應依據6.4包裝要求及6.5運輸要求,規范包裝運輸至回收服務網點。
【解讀】本項收集要求的對象是回收服務網點,在實際運營過程中網點應以此為依據制定相關制度、標準,并分別上報反饋至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梯次利用企業。
【建議】無。
6.2[分類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材料類別、危險程度等特性,按照附錄A或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測項目,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管理。 6.2.1 A類:結構功能完好、按附錄A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均為“否”,或經防護處理后重新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均為“否”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2.2 B類:按附錄A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為“是”、且國家法律法規對其包裝運輸沒有特殊規定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2.3 C類:A類與B類以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其他特殊規定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解讀】主要體現分類管理的思想,符合回收網點建設運營的實際情況。但是分類標準有失嚴謹,導致概念晦澀混亂。按此條款,A+B類實際上已經涵蓋了所有的廢舊動力蓄電池,不會有C類。
【建議】要么刪除C類,要么另行規定分類標準。
6.3[貯存要求]回收服務網點貯存場地、處理場地的地面須做硬化、防滲漏及絕緣處理,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2)的要求設置固體廢物的警告標志,同時在顯著位置設置危險、易燃易爆、有害物質等警示標識,并在地面設置黃色標志線。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范》(WB/T 1061)和《電池廢料貯運規范》(GB/T )的要求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工作。 6.3.1 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貯存應根據動力蓄電池類型(磷酸鐵鋰、三元等)及分類結果采用不同的貯存方式。 6.3.1.1 同一類型的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采用隔開貯存。 6.3.1.2 不同類型的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及同一類型的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采用隔離貯存。 6.3.1.3 不同類型的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采用分離貯存。 6.3.1.4 貯存方式應符合下表中各項規定。
貯存方式要求 隔開貯存 隔離貯存 分離貯存
貯存區間距/m 0.5-1.0 0.3-0.5 0.5-1.0
通道寬度/m 1-2 1-2 5
墻距寬度/m 0.3-0.5 0.3-0.5 0.3-0.5
6.3.2 廢舊動力蓄電池應獨立貯存,不得與其他貨物、廢物混合,不得側放、倒放,不得直接堆疊。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進行清潔等處理,B類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進行絕緣、防漏、阻燃、隔熱等特殊處理。處理后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正立放置于貨架上,且應預留出電池起火輻射范圍。 6.3.3 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分類情況確定貯存時長。 6.3.3.1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貯存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時長應不超過十天,貯存B類和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時長應不超過五天。 6.3.3.2 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貯存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時長應不超過三個月,貯存B類和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不超過一個月。
【解讀】對于不同類型的電池明確了不同的貯存方式、貯存條件和貯存時長,使回收網點在實際操作上有據可依。
【建議】
首先是貯存方式,隔離、隔開、分離實質上是一組近義詞,如果要達到預期分類目的,不如修改為“實物隔離貯存、通道隔離貯存、建筑隔離貯存”;其次,文中的表格設計有失嚴謹,比如,既然是通道隔離方式,何來墻距?第三,貯存時長過于苛刻,有些區域可能一個月都收不到一塊電池,但下個月會一下子來幾十塊,如果不超過十天,甚至不超過五天就要運走,可能運輸成本會大大增加,建議將貯存時長乘以3,分別為30天、15天、9個月、3個月。6.4[包裝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分類結果及特性,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實施包裝。 6.4.1 凈重不超過的A類及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按照《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的要求實施包裝,凈重超過的按照《危險貨物大包裝檢驗安全規范》(GB )的要求實施包裝。 6.4.2 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包裝應具有足夠的強度,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各種作業風險。 6.4.3 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根據其特性選擇相應的包裝材質,不得與其他貨物混合包裝,包裝應能夠有效阻斷電池廢液等滲漏。
6.5[運輸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分類結果及特性,采用專用車輛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運輸。 6.5.1 A類及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等要求進行運輸。 6.5.2 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運輸車輛應安裝煙霧報警裝置,備有封堵、吸附、人員防護等材料和收集容器,收集泄漏物。 6.5.3 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按照有關管理要求交由專業單位進行運輸。
【解讀】對包裝、運輸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雖然安全性會大幅提升,但企業的成本也會大幅上升;是否考慮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或稅收優惠,不然誰干誰虧本。
【建議】對此專業不熟悉,看上去也很完善,沒有意見或建議。
7
安全環保要求
7.1[安全設施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安裝通風設施,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沙箱、水基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設備,滅火器類型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的要求。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的要求設計廠房類型、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等,廠房應不低于丙類要求,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同時配備煙霧報警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
7.2[安全管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編制規范作業規程及相應的安全操作指導文件,作業規程應包含附錄B所示內容。相關人員應按照規范制度文件進行安全管理或技術作業,從事專業作業時應穿戴安全防護裝備,特種作業人員應獲得低壓電工作業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等相應資格。
7.3[安全管理人員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經過培訓掌握消防知識并熟悉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種類、特性,具備應急處置能力等。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應配備24小時值班的安全管理人員。
7.4[環境保護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具備破損廢舊動力蓄電池廢液、廢物等收集及貯存能力,貯存后規范移交至專業機構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置,不得隨意丟棄或填埋。
7.5[應急預案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的要求編制安全環保應急預案,具有安全環保應急處置能力。定期檢查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狀態,如發現有安全、環保等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置并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
【解讀】很規范、很全面、很嚴謹、很燒錢(特別是7.1)。
【建議】對于安全設施,視頻監控、紅外線過熱監控與報警對于電池倉庫更有效、更實用。
03 延伸思考
隨著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退役高峰的即將臨近,國家有關部門陸續出臺的專項政策,正在逐步規范當前市場的各種亂象和困惑,特別是《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實質上是以“白名單”方式在推進優勝劣汰?!缎履茉雌噭恿π铍姵鼗厥辗站W點建設和運營指南》的編制發布,將從回收服務網點這個層面對行業進行進一步規范,具有重要的安全、環保意義。
在《指南》的發布推行過程中,勢必會遇到各種不同的阻力、困難和一些未曾預料過的新情況,這些都需要政府、行業、企業共同努力,未雨綢繆、超前思考,按照國家推進新能源汽車的初衷集思廣益、與時俱進的持續優化和規范。
>>>>如何避免“劣幣驅逐良幣”風險
因為題名為“指南”,所以可以理解在條文并沒有明確不能達到時的懲罰機制或措施,甚至于部分條款只是定性要求并無定量指標,比如消防設施的數量、性能指標等等。一方面,最大程度的釋放了政策的善意和對從事回收工作的鼓勵,另一方面,在回收網點建設運營推進實施過程中,若不能嚴格落實要求,極有可能不規范的小作坊在回收價格上更有競爭力,從而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困境。
在社會和生活中,因為沒有形成對好的行為(良幣)的激勵機制,更沒有形成對不良行為(劣幣)的有效懲罰機制,從而形成了非規范企業反而能攫取巨大的不正當獲利空間。更為可怕的是,部分良幣為了生存會朝著劣幣轉變,行業環境將愈加污濁;隨著良幣越來越少,劣幣之間的競爭蠶食就會更加激烈,不良行為會進一步升級變的更加惡劣的惡性循環。
要避免這種局面,必須以政府機構為主導嚴格落實溯源管理制度和追責體系,對不規范作坊堅決予以取締,才是行業有序規范發展的唯一途徑。
>>>>回收網點建設運營需系統規劃回收網點建設和運營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梯次利用企業緊密結合《指南》規定的主體職責分工,重新梳理回收流程,提前明確相關標準、模式,以此為基礎科學定位回收網點在整個產業鏈中的關鍵作用。
回收網點建設思路
回收利用標準建設
回收利用合作模式
>>>>商業化應用才能保證回收網點的生命力
由于規模經濟性、研發投入大、電池來源少、市場認可低等多方面的原因,必須加快商業化應用,形成可持續盈利模式,回收利用才有生存價值和空間。
對于動力電池回收與梯次利用而言,目前主要有三類典型場景:兆瓦級儲能,就是我們常說的大規模儲能,主要包括發電、電網和用戶側儲能大規模應用;第二大類是千瓦級,以基站備電為主流,同時還包括家庭分布式儲能、變電站直流系統、移動充電車三類產品;第三大類是低速車電池,風光互補路燈的備電等也按容量歸納到了這一個大類里。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第一類不掙錢,第二類錢掙不到,第三類剛起步?;厥绽?,仍然任重道遠。